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山西省“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晋政发〔2017〕16号)要求,为充分发挥金融扶贫的有效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金融对脱贫攻坚的资金支持

(一)建立扶贫贷款首问负责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各网点建立扶贫贷款首问负责制,对申请扶贫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专人辅导和跟踪服务,对未达到授信条件的,要及时告知原因,并提出完善手续的具体建议。

(二)加大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对有贷款意愿且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折不扣执行“免抵押、免担保”要求,严格执行贷款基准利率,不得另行附加其他限制性条件。要精准对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款需求,切实加大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力度,力争按期完成2017年发放贷款50亿元的目标任务。各级人民银行、金融办、银监部门要定期监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发放进度,对进展明显缓慢的进行预警、约谈。

(三)加大产业扶贫贷款投放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贫困地区实际情况,优化、精简信贷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明确办理工作时限,承诺限时办结,提高审批效率。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研发针对性强、专门用于扶贫领域的金融产品,在期限、利率、担保、抵押等方面适度宽松,灵活运用受托支付等方式,找准特色产业项目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点,增强以特色产业扶贫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四)切实保障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落地。国开行山西省分行、农发行山西省分行要主动对接各贫困县政府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好统贷统还模式,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设区市及贫困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名录和销号制度,完善项目手续,主动对接政策性金融机构,用好、用活、用足政策性扶贫资金。

(五)推动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办理。各保险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产品,匹配贷款期限,坚持保本微利,合理确定保费。保监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努力扩大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覆盖面。

(六)利用资本市场多渠道融资。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主动对接贫困地区优质企业,做好咨询、保荐等工作。各设区市及贫困县人民政府要加快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要用好资本市场扶贫政策,鼓励、吸引发达地区拟上市企业到我省贫困地区注册、登记,助推贫困地区产业发展。

二、完善扶贫贷款运作机制

(七)加强金融扶贫专业部门建设。各大型商业银行要积极探索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成为发展普惠金融的骨干力量,聚焦服务脱贫攻坚。各涉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发挥扶贫专业部门作用,配备专业人才,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实行专业化经营管理。

(八)建立定期研究会商制度。各设区市及贫困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定期研究会商制度,按月(季)协调解决扶贫项目融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金融机构要做好扶贫项目的贷前申报、贷中管理、贷后清收工作,确保贷款按期归还。定期通报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为金融机构精准发放扶贫小额信贷提供数据支撑。

(九)明确扶贫融资承办主体。各设区市及贫困县人民政府要明确扶贫融资的具体承办部门和责任人,统筹负责县域扶贫项目融资事宜。建立重大扶贫项目、重点扶贫龙头企业名录,完善相关项目手续,做好项目策划、融资对接。帮助有意愿但缺乏投资能力的贫困户承接扶贫小额信贷,优选投资项目,降低贫困户自行投资风险。

(十)推动尽职免责机制落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理顺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机制,解决基层业务人员后顾之忧。各级银监部门要执行差异化监管政策,合理提高扶贫贷款等业务不良容忍度。

(十一)加强贫困县人员交流和信息传导。从贫困县和金融机构选派优秀干部进行双向挂职交流,及时传导金融扶贫政策、产品信息,促进政银信息传导交流,打通省、市、县三级的信息交流渠道。

三、强化保障和增信措施

(十二)用好扶贫再贷款和存款准备金政策。各级人民银行要用好、用足扶贫再贷款政策,加大对扶贫再贷款资金使用绩效较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扶贫再贷款支持力度。加强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

(十三)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各级扶贫开发部门要简化工作流程,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推动风险补偿落地实施,对各金融机构满足条件的风险补偿申请做到应补尽补。省、市扶贫开发部门要定期对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进展情况进行监测,对风险补偿进展缓慢、补偿率偏低的贫困县进行约谈、问责。

(十四)激活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各设区市及贫困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补充现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优化管理体制,科学制定考核机制,帮助扶贫龙头企业解决担保难题。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要扩大服务半径,将担保业务延伸至贫困县、乡。对长期不开展业务或业务量过少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要进行指导、约谈。

(十五)发挥乡村两级组织保障作用。要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扶贫工作队、第一书记在贫困户融资中的推荐、策划和增信作用,帮助、指导贫困户寻找有效、成熟的投资项目,避免贫困户获得信贷资金后盲目投资。

四、加强贫困地区信用环境建设

(十六)建立金融风险处置协调机制。各设区市及贫困县人民政府要建立金融风险处置协调机制,将信用环境治理纳入地方目标考核,协调司法、公安、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帮助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维护合法金融权益,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十七)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各贫困县人民政府、贫困村村“两委”、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运用公告栏、宣传页、知识讲座等多种方式,引导贫困人口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扭转将扶贫信贷资金等同于政策扶贫资金的错误观念,营造金融扶贫的良好互信环境。

(十八)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各金融机构在扶贫小额信贷发放中,要充分发挥村“两委”作用,结合地方文化习俗,依托村“两委”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推动贫困户按期归还贷款。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