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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动态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外向型产业集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来源: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作者: 发布时间:2020/7/27 点击:2019 分享按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山西构建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实施意见》和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扩大对外开放行动计划》,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促进示范区尤其是武宿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充分发挥综保区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中的作用,推动进出口业务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产业集聚是指符合示范区外向型产业集聚发展和功能定位的加工贸易、一般贸易、服务贸易跨境电子商务、保税物流、保税仓储、保税服务等产业在示范区进行结构性产业集中,对产业资本要素进行聚合,并形成相应的产业集聚效应。

第三条  本办法试行阶段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注册地址在综保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综保区产业发展及功能定位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统称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由武宿综合保税区事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加工贸易、一般贸易、服务贸易

第五条  厂房、仓库补贴

(一)在综保区内租赁厂房、仓库的加工贸易、一般贸易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当年年进出口额≥300万美元的,全额补贴自经营之日起当年实缴租金。第二年年进出口额≥500万美元,全额补贴自经营之日起当年实缴租金;300万美元≤年进出口额<500万美元的,加工贸易类企业按当年自经营之日起租金的50%补贴;一般贸易类企业按当年自经营之日起租金的30%补贴。第三年年进出口额≥800万美元,全额补贴自经营之日起当年实缴租金;500万美元≤年进出口额<800万美元的,加工贸易类企业按当年自经营之日起租金的50%补贴;一般贸易类企业按当年自经营之日起租金的30%补贴。一般贸易类企业只对仓库进行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在综保区内建设标准化厂房、仓库,对在综保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含土地出让金)超过5000万人民币的项目,经协议约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补贴

经协议约定对新落户加工贸易企业项目在转移搬迁至示范区过程中发生的设备拆迁、运输、安装、保险费(不包括新购置设备费用)给予50%支持,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物流补贴

(一)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对非物流企业所产生的国内港口、铁路口岸与综保区之间的物流费用按照800元/TEU、1000元/FEU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所产生的实际物流费用。

第八条  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奖励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被认定为省级外贸培育对象,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补贴

鼓励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挥积极作用,开展国际合作,对享受科技部火炬中心《中国高新区国际人才专项基金》扶持资金的企业,经协议约定给予该企业等额扶持。

第十条  贴息补贴

对企业在上一年度用于综保区外向型经济发展项目取得的100万元以上的银行贷款,经协议约定按照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跨境电商

第十一条  跨境电商业务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注册地址在综保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入示范区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山西省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太原海关)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包括:

(一)“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自建或者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

(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是指提供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交易、支付、配送服务的平台提供企业。

(三)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是指由电子口岸搭建,实现企业、海关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的平台。

第十二条  办公和经营场所租赁补贴

在综保区指定范围租赁办公或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企业,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第一年年交易额≥6000元/m2的,全额补贴年度实缴租金;第二年年交易额≥9000元/m2的,全额补贴年度实缴租金,年交易额≥7500元/m2的,按年度实缴租金的50%给予补贴;第三年年交易额≥13000元/m2的,全额补贴年度实缴租金,年交易额≥9500元/m2的,按年度实缴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库房租赁补贴

(一)在综保区租赁仓库的电子商务企业,第一年给予全额租金补贴;对第二、三年交易额≥1万元/m2 的企业,给予全额实缴租金补贴;对第二、三年交易额<1万元/m2的企业,按年度实缴全额租金的40%给予补贴。年度全额租金补贴不超过综保区自有仓库的年度实缴租金总额。

(二)经协议约定对综保区保税仓储场地进行智能化改造升级(不包括一般装修)且实际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实际投入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交易额补贴

(一)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C、B2B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50万元≤年交易额≤500万元时,年交易额按1%予以补贴,对于同比上年度新增部分额外予以1%的奖励;年交易额>500万元时,给予年交易额5%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自建平台企业仅对自营进出口业务交易额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适用本款规定)。

(二)对注册当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3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注册当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6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平台奖励

(一)针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当年度每新招1家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平台,且该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300万元,给予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2万元奖励,累计最高200万元。

对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年跨境电商服务收入10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给予年跨境电商服务收入3%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以上两款不能同时适用。

(二)对接山西省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前100家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单个企业1万元接口开发费用的一次性补贴。

(三)通过对接山西省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并实际完成1000票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

(四)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平台企业的相关服务补贴比照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物流补贴

(一)企业因开展直邮进口、保税进口业务而产生的国内物流费用,按25%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企业因开展一般出口、保税出口业务而产生的国际快递费用,按15%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仓储企业进出口业务的操作处理费用,按照3元/件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建设跨境电商物流配送中心。支持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在综保区内建设跨境电商配送中心,含快件集散中心、仓储配送中心、进口保税仓等。经协议约定对符合物流配送体系规划的货运站场、快件集散中心、仓储配送中心、信息平台、调度呼叫中心等物流功能区项目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协议约定对被确定为重点跨境电商企业的,其上年度在综保区内新建的快件集散中心、仓储配送中心、进口保税仓等单个设施在1000m2以上,经评审,按建成后的实际仓储面积给予100元/m2的一次性补贴。单个设施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七条  O2O线下保税展示体验店补贴

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山西省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在综保区内设立且纳入太原海关监管的跨境电商O2O线下保税展示交易体验店或以分公司在示范区同意的区域内设立且纳入太原海关监管的跨境电商O2O线下保税展示交易体验店,经营满一年且发生实际交易,总营业面积超过50m2,给予电子商务企业实际支出租金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总营业面积超过100m2的,给予电子商务企业实际支出租金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总营业面积超过500m2的,给予电子商务企业实际支出租金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总营业面积超过1000m2的,给予电子商务企业实际支出租金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检验监测费用补贴

对本办法第十一条适用对象跨境电商产品实际发生的风险监测费实行100%补贴,样品购置费实行100%补贴。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使用原则及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普惠、协议类政策按照示范区构建的标准清晰、程序规范、职责明确的政策廉洁实施标准,以“一网通办”全流程电子化的政策服务手段兑现。

二十一  享受本办法规定外的示范区协议类、培育类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办法。

二十二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交易额具体额度以山西省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太原海关统计为准。

二十三  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行,试行期为三年。2018年7月11日印发的《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晋综示发〔2018〕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普惠类兑现清单(79-83)

          2.普惠类兑现清单(46-60)

          3.【解读】山西综改示范区出台《促进外向型企业集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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