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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1/9/16 点击:292 分享按钮

  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以下简称“南向通”),便利境内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有序配置全球债券,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稳步实现高水平双向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1年9月24日起施行。

  通知所称“南向通”,是指境内投资者经由内地与香港相关基础服务机构在债券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香港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通知所称基础服务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债券登记、存管、托管、交易、结算、清算等基础性服务的机构,包括内地与香港两地的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和托管清算银行。

  “南向通”遵循内地与香港现行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境内投资者可通过“南向通”开展债券投资,标的债券为境外发行并在香港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交易对手暂定为香港金融管理局指定的做市商。境内投资者范围暂定为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部分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和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也可通过“南向通”开展境外债券投资。

  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电子交易平台可与境外交易平台建立连接,为“南向通”提供交易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在经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香港地区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用于记载代境内投资者名义持有的全部债券余额。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托管清算银行,应与香港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或香港托管银行建立连接,为境内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结算等服务。

  境内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通过境内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内托管清算银行托管其债券资产。选择境内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托管债券的境内投资者,应通过境内电子交易平台与交易对手达成交易,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办理债券交易的资金支付。


责任编辑:袁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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