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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白纸黑字”到“三步走”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7 点击:85 分享按钮

伴随着生活服务行业的蓬勃发展,预付式消费在零售、教培、健身、美容美发等消费领域大行其道。消费者通过一次性预先付费,可以换取商家的减价让利或折扣优惠等,而商家也能快速回笼资金、稳定客源、增加市场份额。如此一来,预付充值成为许多商家常用的“留客之道”。

但是,与之相伴的各种消费陷阱却让人防不胜防。当消费者预付资金后,部分商家会以各种理由和方式来阻挠、拖延退款;有些商家甚至玩起了失踪,一跑了之。由于预付款金额大、缴费人群数量多、霸王条款制约、消费者维权过程复杂等原因,预付卡退款难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围绕“充值”“办卡”如何避坑,《金融时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韩迪,请他为消费者“支支招”。

《金融时报》记者: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爆雷、踩坑问题频发,消费者往往遇到维权困境。您对消费者有何建议?

韩迪:消费者应理性办卡,理性消费。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注意事项。

第一,在预付费办卡前,要了解经营者及其提供服务人员从业资质情况,避免与不具备资质的经营者签订合同,或者从业人员无资质上岗情况,排除相应安全隐患;第二,在办卡时,要求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确保发生纠纷后有据可依;第三,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对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内容中有疑问的条款可以要求经营者予以说明,以避免出现重大误解等情形;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经营者出现如降低服务标准、拖延服务日期甚至减少服务项目、变更服务场所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构成违约,或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消费者可以经营者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预付费。

《金融时报》记者:预付式消费存在“很多商家并没有和消费者签合同,只是店面的宣传海报或口头达成”的现象,您认为消费者应该如何提出自己的诉求?

韩迪:根据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也就是说,今年7月1日起,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均应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包括:第一,查看经营者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确保合同主体与营业执照中名称一致;第二,合同条款中应包含双方名称或姓名及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三,合同落款处应由经营者加盖公章。同时,合同签订完毕后,应向商家索要加盖有其公章的原件并妥善保存。

如果商家拒绝签订书面合同,消费者可以选择其他商家进行消费,也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金融时报》记者:如果消费者遇到店家“跑路”的情况,应当如何合理、合法维权?

韩迪:这方面我建议分“三步走”。

第一步,整理及固定证据。消费者发现经营者可能出现“跑路”现象后,首先应将手中保存的合同、凭据、会员须知等记载有双方约定商品或服务具体内容的书面或电子文本,发票、收据、付款记录等付款凭证,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沟通凭证分类整理,并保存好对应原件或原始载体,以完成己方举证责任。

第二步,确认经营者身份信息。实践中,部分消费者存在只认店名不知经营者真实名称的情况,在发生纠纷后,难以明确适格主体导致维权困难。消费者可通过书面合同、凭据中记载的合同相对方(或其中加盖公章显示的名称)、发票及付款记录记载的收款方等方式确认合同相对方,如该经营场所尚未“人去楼空”,也可亲赴商家查看其悬挂的营业执照,以明确维权的主体身份。

第三步,合理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第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第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第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可优先选择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各类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等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的途径化解纠纷;若上述途径仍无法解决争议,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袁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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