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值送金额、送附加服务、外赠额外折扣……为了能留住消费者,充值式的预付式消费成了商家不断使用的营销手段。然而,充钱时笑脸迎客,服务时态度降级,更有甚者“一夜之间关门跑路”,让消费者的钱打了水漂,这种现象时有发生。
除了部分商家确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倒闭,另一些商家的“圈钱”之心昭然若揭——在即将闭店或转让时“收割”最后一批客户,打着“大促”的名号再多圈一笔钱。
为何商家如此“有恃无恐”?背后的原因何在?《金融时报》记者经过几个月的采访发现,一条“职业闭店人”打造的灰色产业链已经悄然而生。
突然易主的洗车店
北京的张女士是在单位楼下洗车店办的储值卡。“就图个方便,上班时间能顺便洗个车。价格和别的地方差不多。”张女士对《金融时报》记者说,“易小侠是一家连锁店,也比较放心。”然而,一次大雨过后,当张女士再次去洗车店洗车时,却发现从招牌到店员都已经改头换面——原先那家店已经换了店主,此前记录消费和推送相关信息的公众号也停止了运营。
随后张女士开启了一场漫长的维权路。“新店不理旧账,卡里还有1000多元钱,白白打了水漂。”让她更加生气的是,新店把责任推给物业,物业让她自己联系之前店铺留下的联系人,但该联系人声称自己只是一个普通员工,很久之前就辞职回老家了。张女士还尝试了拨打市民热线等,最终在几次投诉后,她得到了一个结果——再充值1000元,激活旧卡,以折扣价享受新店服务。
张女士陷入了两难——走法律程序,要和商家扯皮,劳神费力不划算;再充值,谁知道充值后新店会不会又跑路,很可能再次“中招”。
张女士的遭遇并非孤例。2023年2月某天,在江苏省常州市的诗柏美容美发店充值消费的消费者程靖(化名)发现,该店突然换了招牌。新店负责人称,原商家已经把店转给了自己,以前的预付卡不能再使用,除非按照一定的比例重新充值。程靖慌了,她在原来店里的卡内还有几万元余额,随即便与原商家取得联系,要求退款。但对方告知她需要在新店重新充值才能继续消费,然后就把她拉黑了。
记者了解到,2023年2月至6月期间,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消费者协会共收到关于诗柏美容美发店的预付卡投诉109起,辖区派出所出警调解80余次。不少消费者反映,原商家以“店面虽已转让,但原卡仍可继续使用”为由拒绝退款;而现商家却要求再充值一定金额或另外付费消费才能使用原卡。武进区消费者协会多次与原商家和现商家的负责人沟通联系,要求妥善处理消费者诉求,但商家始终推诿搪塞,最后竟直接拒绝调解,不再回应消费者诉求。
“职业闭店人”浮出水面
在采访中,一个困扰很多消费者的问题是——为何这些店家“跑路”如此容易?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依法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在民事案件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代表的是企业,其行为后果由企业承担,法定代表人不承担个人责任。但是如果企业被列为失信人,则法定代表人也会被限制高消费。那么,为何这些店主如此有恃无恐?
《金融时报》记者发现,部分拥有成百上千会员的店主,早已计划好了“金蝉脱壳”,前文提到的诗柏美容美发店一案便是如此。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店负责人其实是“职业闭店人”。2023年4月,该院依法介入并初步调查后发现,诗柏美容美发店是一家个体工商户,注册经营人为储某某。但储某某表示,自己只是按照幕后店主的要求注册营业执照,每月领取相应报酬,店铺的实际经营收益并不归其所有。
“如果不把隐身幕后的店主找出来,那么消费者即使赢了官司,退款或者赔偿也很难执行到位。”武进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徐雷艇介绍说。
徐雷艇告诉记者,为了查明实际经营者和受益者,武进区检察院对该案展开了进一步调查。通过询问消费者、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调取商家POS机的收款信息,并向银行调取账户流水,承办检察官发现,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进入了张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店铺转让协议则是由杨某某与新店店主签署的。张某某和杨某某曾经在苏州、无锡等地共同经营美容美发店,多次因拒不退还消费者预付款被当地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并被消费者诉至法院。
“实际上,储某某虽是工商登记的店铺经营者,而张某某和杨某某才是该店的实际控制人。”徐雷艇表示,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诗柏美容美发店恶意“跑路”的行为完全符合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
无独有偶,北京也出现了类似案例。2024年10月22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称,北京小蕃茄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木翼创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家艺术培训机构因涉嫌职业闭店被查处。据通报,接到公安部门移转线索后,市场监管部门对两家闭店企业及三家涉案背债中介机构、两名闭店人立案调查,查处虚假登记、协助虚假登记等违法行为,罚没款合计65.58万元。
缘何有恃无恐
随着一些商家“跑路”的事被深挖,“职业闭店人”这一灰产受到社会关注。实际上,早在几年前,上述产业链就已经在健身、早教等预付制商户之间悄然出现。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此前发布的消费提示,“职业闭店人”是指专门为经营不善尤其是采取预付费经营模式的经营者,策划闭店方案,实施闭店行为,并处理经营者遗留下的维权纠纷的群体。具体来看,“职业闭店人”的一般操作是,在明知经营不善即将关门的情况下,联合经营者开展低价促销充值,吸收更多预付资金并挪用转移;再将原来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他没有实际偿债能力的人,使原法定代表人套现走人,脱离原法律关系;最后一夜之间关门歇业,原经营者失联不见,由“职业闭店人”接手消费投诉、各类诉讼等事项。职业闭店行为多发生在预付式消费领域,目的是帮助经营者套走预付消费资金,逃避法律责任,降低向消费者承担责任的成本和风险。
为何“职业闭店人”如此有恃无恐?徐雷艇表示,“职业闭店人”之所以不怕惩罚,是因为在他们接手原公司后,会在短时间内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为无偿还能力的背债人。甚至有的商家在注册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时候,就不使用自己的信息,而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由于消费者缺乏调查手段,增加了维权难度。
“我院办理的预付式纠纷支持起诉案件中,涉案的美容美发店是个体工商户,注册经营者称自己只是‘傀儡’,也没有收取预付款。”徐雷艇向记者介绍了该院是如何挖出幕后店主的,“我们通过查询收款账户信息及银行流水信息,成功找到了实际收款人(实际经营人)。”他解释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实际经营者纳入共同被告,让实际的经营者和受益人直接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获悉,通过追查到幕后店主并通过诉讼保全的手段,有关部门成功查封了杨某某等人的现金、股票、房产、汽车等足额资产,武进区检察院依法支持消费者对储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三人提起民事诉讼,并指导消费者按照“退一赔三”的标准提出了惩罚性赔偿诉求。
甄别存在难点
成功的案例令人欣慰,但客观来看,因为“太麻烦”“高成本”“流程长”,事后的维权给大多数普通消费者带来很大压力。不少受访者提出,能否通过制度和机制的完善,把漏洞堵住?
例如,不少受访专家提出,相关机构需要严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况,尤其是对不符合常理、短时间出现多次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现象,应要求其提供更多必要材料。但在实践中,加大对此类专职背债人的甄别力度知易行难。
记者注意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是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是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是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换言之,如果没有上述明确的问题,管理部门通常无法“拒绝”更换法定代表人。“我国现行法律对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审核是有明确规定的。”有业内人士提出,“职业闭店人”、职业背债人往往是没有实际还债能力的偏远地区农村老人,但是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不允许这类群体担任某类企业法定代表人。
“追踪资金流向,是找出‘职业闭店人’的一个重要线索。”徐雷艇介绍了该院的办案经验。通过资金流向的查询,可以发现部分商家存在恶意利用企业有限责任逃避民事责任的情况。不过,银行交易流水信息是公民的重要信息,普通行政机关没有调查权,一般只有公检法等单位按照严格的手续才能调取。
逐步完善的保障
值得欣慰的是,对于相关责任的认定以及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中。
最新的司法解释对此已有体现。《金融时报》记者关注到,202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第三人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对“职业闭店人”,业内专家呼吁应明确其承担的责任。例如,公安机关应考虑从合同诈骗的刑事犯罪角度对“职业闭店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以起到警示作用。
在目前的案例中,“职业闭店人”除承担行政责任,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例如,2024年5月,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外披露一起涉“职业闭店人”清算责任纠纷案件,“职业闭店人”薛某接手某瑜伽店后将其注销,导致原告小王的瑜伽会员卡内8000余元无法消费。小王以清算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终法院判令薛某赔偿小王所办理会员卡中的未消费金额。
此外,不少业内人士建议,企图“金蝉脱壳”的前法定代表人和实控人也应被追责。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马丽表示:“一些企业主之所以找背债人,是因为一旦更换企业法定代表人后,便不会再对前法定代表人追诉公司债务。建议立法对预付式消费企业实行负责人连带责任制,无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控人几经变更,原法定代表人及实控人仍要对预付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徐雷艇表示,如果出现了“消费者预付款不进企业账户而进店主个人账户”“预付款进入企业账户后被恶意转移”“企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企业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转移股权”等情况,消费者在诉讼时可以将相关的个人纳入共同被告,以更大程度地维护自身权利。
责任编辑:杨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