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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动态
 
工作时受伤,到底谁来赔?这些要点需注意!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5/7/10 点击:17 分享按钮

2020年5月,某保险公司与某企业管理公司签订《雇主责任险承保协议》,投保人为某企业管理公司,被保险人为该公司及包括某钢管厂在内的分支机构。钢管厂雇员俞某工作中受伤,保险公司以俞某与被保险人无劳动关系、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雇员”为由拒赔,钢管厂遂起诉保险公司。

那么,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呢?7月8日是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强化雇主责任险保障功能 保护中小企业及劳动者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详细讲解了这个案例。

根据北京金融法院介绍,法院经审理认为,日常用语中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尽管某钢管厂与俞某未订立劳动关系,但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俞某仍属于某钢管厂雇员。法院经审理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某钢管厂支付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

《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本案有几个主要争议点:俞某与某钢管厂之间的劳务关系是否在保险范围内,即保险合同中对“雇员”范围的定义是仅指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还是包括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就该“雇员”定义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实际上,日常中关于雇主责任险的“争议”并不少见。所谓雇主责任险,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其服务保障范围覆盖各行各业,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风险分担、劳动者权益保障,同时保障保险业发挥经济助推器、社会稳定器作用。但现实生活中,雇主责任保险引发的纠纷具有涉诉主体多元、法律关系复杂、行业标准差异明显等特点。雇主责任保险纠纷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涵盖生产制造、服务保障、特殊用工及新业态等多个领域。

除了上面案例,本次发布会上还介绍了其他几个典型案例。

例如,某财险北分公司与某保安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从特种行业适用和普通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视角,细化分析了合同双方未就合同条款变更进行实质性磋商,保险人通过“批单”形式变更合同内容,实际上减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该变更内容应当认定为免责条款,应当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此外,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厉莉梳理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常见情形。例如,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雇主所承担的责任系其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并非法定的雇主赔偿责任,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排除随意扩大范围至第三方合同约定等非属保单约定所产生的责任。案例5某企业管理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投保人与投保清单中的雇员仅有雇佣合同而无真实雇佣关系,本案充分阐释了投保雇主责任险的前提是投保人对与自己有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无真实雇佣关系投保雇主责任险不仅违反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而且涉嫌保险诈骗等犯罪,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为帮助保险公司、雇主和雇员更好地理解、运用雇主责任险,充分发挥其保障作用,北京金融法院立足保障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职能定位,面向广大中小企业、保险机构、劳动者等群体推出《关于促进雇主责任险更好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强化中小企业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指引》。

根据北京金融法院提示,在投保环节,企业需特别注意三个要点:首先要确保雇佣关系真实有效,如实申报员工岗位信息;其次要仔细研读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障范围和免责事项;最后在出险时要遵循“先赔偿、后理赔”的原则。保险机构则需提升服务质量,通过优化产品设计、统一条款解释等措施,切实解决“投保易理赔难”问题。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兴起,保险产品也在不断创新,以更好地适应灵活用工等新型用工模式。

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雇主责任险意味着多一重保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员工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并主动了解企业投保情况。在理赔过程中,若企业怠于履行责任,员工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需要提醒的是,任何虚假索赔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通过企业规范投保、保险机构优化服务、劳动者依法维权这三方协同,雇主责任险正在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责任编辑:韩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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