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的性质: 1、平等性,担保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2、自愿性(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从属性(附属性),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无效或消灭,从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4、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5、补充性,担保权利人行使担保权利以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未得到履行为前提;保证人对担保权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