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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动态
 
“保险黑产”缘何屡禁不止 保护消费者权益须多管齐下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2/6/1 点击:950 分享按钮

  策划人语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披露《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保险黑产”犯罪案再度引发行业对于保险骗保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话题的高度关注。近年来,无论是诱骗客户非正常退保所形成的隐蔽黑色产业链,还是灵活就业人员依托互联网平台制造的诈骗案件,抑或是因保险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的农业保险骗保问题,都成为司法机构与监管部门的整治重点。本期报道对保险骗保的那些“套路”展开讨论,敬请关注。

  摘要

  大多数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的根源往往可以追溯到产品和服务的准入环节,金融机构更多强调自身合规管理和风险防控需要,而很少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进行产品审查,导致产品带着缺陷进入市场,埋下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巨大隐患。

  “保险黑产”案件再度引发行业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通报的“保险黑产”典型案例显示,保险公司内部人员与“保险黑产”犯罪团伙内外勾结形成黑色产业链,利用“挂单骗佣”骗取保险公司津贴,所涉及的保单3000余张、保单金额高达千万余元。

  然而,这并非个案。近期,在上海市、广东省等多地均通报了类似的案件,涉案金额普遍高达百万元甚至千万元。

  “保险黑产”一直以来都是保险行业监管与防控的重点,但基于黑产链条的异化和隐蔽性,这一黑色产业链屡禁难止,甚至已成行业难题。

  前不久,银保监会公布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消保审查、消费者适当性管理、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内部消保考核等工作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消保体制机制,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保险黑产”团伙的“生意经”

  近年来,“诱骗、怂恿客户非正常退保”呈快速增长态势,部分地区甚至已经形成隐蔽的黑色产业链。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的一起“保险黑产”案件引起各界关注。

  案件信息显示,某大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内部9名员工和外部“保险黑产”犯罪团伙内外勾结,通过收集并控制公司新进保险业务员账号、购买保单信息,冒充公司代理人联系投保人,以“产品升级”“原保单全额退保”等为名,诱骗投保人将原保单退保后购买新保单。最后,将新保单“挂单”在新进保险业务员账号下,获取公司支付给新进业务员的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等额外奖励达184.8万余元。

  案件还显示,此案中的两名团伙也以相同手段进行“保险黑产”犯罪活动,共骗取上述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新进业务人员津贴800余万元。而“保险黑产”犯罪活动也造成了该公司大量保单退保、投保人投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直接涉及保单3000余张、保单金额达1000余万元,部分投保人保单权益遭受侵害。

  从案件看,窃取倒卖个人信息,教唆保险消费者非正常退保、“退旧投新”或骗取高额理赔款等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更严重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致使保险消费者资金受损、保障丧失,甚至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值得深思的是,此类并不十分高明的诈骗手段,为何一再得逞。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这类案件一方面暴露保险公司在内控建设方面的不足,存在管理漏洞;另一方面,目前国内寿险公司对新人设置新人津贴、育成奖、增员奖等激励费用也成为被骗取佣金的重要原因之一。

  新业态保险诈骗案浮出水面

  近年来,以就业门槛低、工作时间自由为主要特征,依托互联网平台蓬勃兴起的新就业形态吸引了大量灵活就业群体,但随之而来的一些诈骗案件浮出水面。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显示,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金某在担任某外卖平台配送组长期间伙同小组内四名骑手,编造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指使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其经营修车厂的便利虚开修车发票等材料,通过平台骑手专属线上渠道申请保险理赔,共计骗取保险金7万余元。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六名被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主犯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其他五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对其中三名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适用缓刑。

  外卖行业作为新业态领域,灵活用工模式下外卖骑手的权益保障受到关注。平台雇主为骑手投保雇主责任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但由于这种保险理赔全是线上操作,于是利用网络平台风险防控漏洞非法获取保险金的诈骗产业链便应运而生。

  “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当前已越来越被公众认可,但同时也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对于这类保险诈骗案,辽宁省锦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法律部合同纠纷调解中心主任高原表示,要警惕不法分子打着帮助消费者“省钱”“维权”的旗号,从事诈骗活动。消费者要选择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合规机构购买保险,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不被“高收益”误导。同时,要积极配合可回溯、“双录”、回访等业务环节,履行消费者如实告知义务。一旦出现纠纷要通过正常渠道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轻信“代理维权”“代理退保”等虚假宣传,不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捏造事实等不法行为。

  专家表示,在提升新业态劳动者保障权益的同时,针对曝出的一些新业态保险诈骗案,保险公司还需作出差异化的应对,譬如在强调投保、理赔便捷的同时,也要在核保、核赔端口把好风险关,加大审核力度,努力做到信息真实、准确,相关工作责任到人。

  综合治理惩治乱象

  上海银保监局一级巡视员李虎表示,“近几年,上海银行业保险业投诉和举报较快增长,既有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反复等外部因素,也有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明显加强等内在原因。”他同时提到,部分金融机构存在对投诉处理不重视、不及时、不到位,没有切中产品服务的要害进行溯源整改,同质同类问题反复发生,不断挤占监管资源。

  实际上,“保险黑产”曝光以来,从监管到保险公司,全维度的查漏补缺已有诸多成效。在2022年上海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上海银保监局宣布在全辖范围内开展“消保专项治理年”活动。数据显示,今年以来,上海银保监局已经配合公安部门破获了数起“退保黑产”犯罪案件,依法拘捕96人,其中40人被判决,其余涉案人员处于被批捕或取保候审状态。同时,上海银保监局表示,将与地方公安、司法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密切联动,形成综合治理合力,坚决惩治“退保黑产”乱象。

  从监管层面看,近年来,监管治理的举措层层递进,力度持续加力并跟进落实。2020年4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理退保”有关风险的提示》,警示广大消费者要警惕“代理退保”的风险隐患。2021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保险机构将“误导或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等纳入打击范围。

  今年4月,银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了多项条款,有望弥补“挂单骗佣”现象背后的机制漏洞。在客户信息保护方面,该文件还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应妥善保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与此同时,近日出台的《管理办法》,不仅明确了规范机构经营行为,同时为保护消费者提出了八项基本权利。

  李虎认为,大多数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的根源,往往可以追溯到产品和服务的准入环节,金融机构更多强调自身合规管理和风险防控需要,而很少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进行产品审查,导致产品带着缺陷进入市场,埋下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巨大隐患。他强调,要在消保审查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基于整个金融产品生命周期的全流程消保监控举措,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事前审查、事中动态监控以及事后回溯管理进行全流程监控,切实防止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

  信息链接

  “黑产代理退保”

  对消费者的危害:

  ◆经济损失巨大。“退保黑产”中介并没有保险从业资格,违规诱骗消费者办理退保、减保,推荐保险产品,目的在于骗取高额手续费,以销售保险产品牟取暴利。在办理退保过程中,消费者经济损失巨大。

  ◆盗取消费者隐私信息并获得非法利益。消费者在办理退保过程中电话号码、身份证、银行卡号、家庭住址等隐私全部泄露,被犯罪分子转手倒卖获利,银行卡和信用卡可能被盗刷、盗用。

  ◆个人信用受损。“退保黑产”中介采用恶意投诉、骚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等方法达到退保目的。保险公司对全额退保申请进行调查,如果不符合条件则退保申请会被驳回,个人信用可能受损。

  “黑产代理”

  常见操作手段:

  ◆冒充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或自称某金融服务公司工作人员,拨打投保人电话诱导其办理退保手续。

  ◆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诸如“退保维权服务”信息,引诱投保人上钩。

  ◆诋毁保险公司或产品,怂恿客户退保。

  ◆诱导投保人全权委托办理退保事宜,要求提供银行卡、身份证、保险合同等个人重要信息,办理新电话卡或通过保险公司客服电话等方式修改投保人联系电话,阻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联系。

  ◆收取高额代理费用、违约咨询费用或鼓动投保人另行购买所谓的“更适合的升级产品”。

  (资料整理:戴梦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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