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综改示范区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拟投子基金(市场化)管理机构公开征集公告
山西综改示范区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正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拟投子基金(市场化)管理机构,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山西综改示范区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情况介绍 为提高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财政金融创新能力,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立足示范区“招大商、转成果、创环境”的发展格局,吸引并放大社会资本参与示范区各项事业发展,为示范区建设发展提供重要的金融支持,实现金融反哺实体经济的作用。根据《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引导基金设立方案》(晋综示发〔2017〕97号)及示范区建设发展需要,本着开放、公平的原则,设立了山西综改示范区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基金”)。成果转化基金已于2017年08月31日在示范区注册登记,注册资本30亿元。 为落实山西转型综改举措,推动科技改革成果有效转化,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本有限合伙企业为推动转型综改科技成果转化而设立的引导基金,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引导、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山西转型综改科技成果转化事业。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基础门槛 (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二)至少有3 名具备 3 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须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七)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向子基金注入不低于基金规模1%的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须报基金理事会审议。 (八)核心管理团队稳定、配合度高,管理人股权结构稳定、合理,激励机制健全; 三、申报子基金基本要求 子基金包括拟设或已设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立条件 根据示范区发展需要,成果转化基金可设立子基金。设立子基金,应由成果转化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设立方案,相关投资合伙协议须报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审核,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筹建。 (二)组织形式 设立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应制定子基金公司章程,签订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并在其中明确子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投资方式、决策机制、运营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 (三)注册区域 成果转化基金出资设立的子基金,原则上应在示范区注册并在区内经营,如因特殊原因需在示范区以外注册的,需报理事会批准。子基金在募集中可按照收益与风险相匹配原则进行结构化安排。为更好发挥引导作用,成果转化基金可根据基金定位、募资难度等因素,以不同层级、不同顺位的清算分配方式参与子基金。具体投资比例、收益分成及分配顺序由出资人协商,并在章程、合伙协议、合同中作明确约定。示范区投资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四)出资比例 成果转化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子基金采用分期实缴的,子基金管理人需说明分期出资的规划、投资进度安排及后期出资缴付条件等。成果转化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按认缴出资额同比例分批出资,同时保证引导基金的出资时间不早于其他出资人。 (五)存续期限 子基金存续期限(投资期+退出期)不超过5年;延长期不超过2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且不超过成果转化基金存续期限。 (六)投资领域 成果转化基金及其下设子基金,投资标准化厂房、研发和公共服务机构、双创基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建设、总部基地及各类园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 (七)投资额度限制 子基金对单一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向子基金注入不低于基金规模 1%的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须报基金理事会审议。子基金投资于示范区的项目资金不低于该基金规模的 80%,如遇特殊情况须报基金理事会审议。投资于示范区之外的项目,应在投资之后10 个工作日内,向成果转化基金管理机构上报备案。 (八)负面清单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九)资金托管 子基金托管机构由其基金管理机构决策选定,报成果转化基金备案。托管机构需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基金托管资格; 2.具有基金托管经验; 3.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十)投资专注度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应当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职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锁定人员如发生变动或会触发关键人条款,且须经合伙人大会等基金相关权利机构表决通过,并报成果转化基金备案。 (十一)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成果转化基金提交季度、年度运营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伙协议修订、资本增减、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合并、清算等。 (十二)提前退出。 除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投资协议中约定退出方式外,出现下述情形时,触发基金退出机制: 1.成果转化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或直投项目主体账户半年之内,注资子基金或项目主体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2.子基金或直投项目主体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投资方向; 3.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 四、申报流程 公开征集—>方案申报—>前置审查—>立项审议—>尽职调查—>投资决策 五、报名方式 申报主体按照本指南所附申请报告格式和要求提供书面申报材料,其中盖章扫描版电子材料1份提交至邮箱295500651@qq.com视为有效报名;材料提交前请与刘宇18734576629取得联系。 初审通过后,提交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A4纸张标准打印装订,加盖公司公章、骑缝章,纸质材料列清目录、装订成册,正本2份)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国贸B座2001 进入立项答辩环节的申报方案,申报机构应当委派代表进行现场陈述及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时参加的视为自愿撤回申报、不再列入评审范围。 六、其他事项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承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三)本公告仅是一种邀约邀请行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要约。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上述程序择优确定,如未入选不再另行通知,基金合伙协议由各方后续在不违反本公告相关要求前提下协商拟定; (四)成果转化基金对申报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特此公告 附件: 1.山西综改示范区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管理人申报材料 2.子基金设立方案 3.出资承诺、意向函 4.申请机构承诺书 5.证明材料清单 6.廉洁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