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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产品类别:民生金融贷款 所属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
主要用于解决县域(包括城市郊区、郊县)范围内的农村交通、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基地、农村能源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
(一)农村交通贷款主要用于农村道路、水路、公路场站、码头建设等。
(二)农村能源贷款主要用于水能、风能、生物质能源等能源的开发利用。    
(三)农业生态环境贷款主要用于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碳汇林业、生态农业、文化(红色)旅游、山区综合开发、天然林保护、草原建设和保护、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荒漠化石漠化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    
(四)农业生产基地贷款主要用于国家粮食核心产区和后备产区建设、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粮棉油等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和饲草基地建设、农产品和园艺产品集约化和设施化生产、中低产田改造、土壤改良、沃土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滩涂开发、围海(江湖)造田等。
申办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有效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或经营许可证。
2.持有中央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恪守信用,遵守合同。企业主、经营者及主要股东个人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4.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补贴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企业法人资产负债率等主要财务指标达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规定的要求。
5.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6.申请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30%。  
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办流程
(一)信贷业务受理。基本程序是:客户申请→初步调查→受理申报→受理意向审核→受理通知。客户申请。主办客户经理向客户宣传农发行信贷政策和规定,了解客户的信贷需求,协助客户办理业务申请。初步调查。主办客户经理调查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以及拟申请使用的信贷产品。按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客户分类、信用等级初评,判断客户是否符合农发行支持范围、是否具备相关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经初步调查,符合条件的客户,主办客户经理根据客户基本情况、信贷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提供的风险保障条件形成初步授信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行长或副行长审签。受理申报。开户行应将客户信用评级、初步授信方案或用信业务意向受理资料逐级向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申报。受理意向审核。申报流程中,各级行客户部门对申报的受理情况进行审核,经部门负责人复核、主管行长审签后逐级转报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受理通知。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对开户行受理意向进行审核,提出受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复核并报主管行长审签后,将受理意见通知开户行,同时抄送各级转报行客户部门。
(二)信贷业务调查。授信调查。调查人实地调查核实客户评级授信相关资料及信息,并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方法,复核客户信用等级,测算客户最高授信额度,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对初步授信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拟定授信方案。流动资金用信调查。调查人实地调查核实相关用信资料及信息,判断客户用信条件、期限、金额是否符合授信方案的要求和相关信贷产品的规定,对客户用信的安全性、效益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形成调查结论。项目评估。对固定资产和开发性项目贷款,调查人按照有关方法及参数要求对借款人和项目建设条件、产品市场、投资、收益等进行评估,分析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效益性,评价贷款的风险和收益,形成评估报告。担保调查。对提供担保的信贷业务,应对担保人或担保物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调查评价。调查复核。客户部门负责人对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调查人整理报批材料,送交同级行审查部门和独立审查官审查。
(三)信贷业务审查、审议、审批。基本程序是:审查→审查复核→独立审查、审议(如需)→审批→报备(如需)→通知。资金定价和信贷计划审查。有权审批行资金计划部门负责对资金定价和信贷计划进行审查。资金定价和信贷计划审查人员应对资金定价的合规合理性和用款需求是否与信贷计划相匹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信贷担保法律审查(以下简称法律审查)。有权审批行法律事务职能部门负责对信贷担保事项进行法律审查。法律审查部门原则上应指定本部门工作人员担任法律审查人。法律审查人对信贷业务担保人主体资格、担保意思表示、担保物合法性等进行审查,提示有关法律风险,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信贷审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信贷业务进行信贷审查。信贷审查部门原则上应指定本部门工作人员担任信贷审查人。信贷审查人根据信贷业务审查办法及相关信贷业务管理制度,对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风险性进行审查,提示有关信贷风险,出具信贷审查意见。审查复核。各审查部门负责人分别对信贷、法律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签署审查复核意见。资金定价和信贷计划审查人、法律审查人整理有关审查资料,送交信贷审查人。信贷审查人整理各项审查资料一并提交独立审查、审议或审批。独立审查。有权审批行独立审查官接收调查部门、信贷审查部门送交的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对信贷业务进行独立审查。审议。有权审批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信贷业务进行审议并表决。表决采取记名投票、多数通过的方式进行。审批。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或调查审查意见及有关信贷业务资料,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批。报备。经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需报备的按规定进行报备。通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将相关信贷审批意见通知开户行,同时抄送有关管理行。
(四)用信办理。基本程序是:用信条件落实→签约→办理担保手续(如需)→法律事项审核→办理用信手续→会计审核和放款。用信条件落实。开户行客户部门在收到信贷审批通知后,主办客户经理及时通知客户,并根据审批意见与客户逐项落实用信条件。签约。用信条件落实后,主办客户经理应将信贷合同或协议,送借贷双方有权签约人签章。办理担保手续。对采取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主办客户经理与借款人、担保人共同办理担保手续。法律事项审核。开户行将信贷合同、相关担保资料和其他用信条件落实证明材料,报二级分行法律事务职能部门进行审核。法律事务职能部门根据授信方案和用信审批意见对用信条件落实及相关手续办理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法律事项审核认为需更改、补办或进一步落实的,开户行应及时按要求进行操作。办理用信手续。法律事项审核通过后,开户行根据信贷合同和客户需求办理用信手续。包括要求客户开立相关账户,对贷款发放和支付进行相关信贷和会计审核,发放和支付信贷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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