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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
产品类别:投资银行类产品 所属银行: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93年8月国务院第121号令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的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企业债券是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行主体企业需满足发改委有关条件并依托于合适的募投项目。目前募投项目用于房地产的企业将不允许发行企业债券。
申办条件
1.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 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5. 发改委对企业债券允许募集资金用于以下方面,并出具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 -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产权收购总额的60%
-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不受比例限制,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
- 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6. 对担保没有强制要求,但在近期的实物操作中,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上或者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要求企业债券应进行担保
申办流程
1. 企业做出发债决议
2. 主承销商协调评级机构,律师及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进场进行尽职调查(评级报告自签订评级协议后至少需45天才可完成)
3. 发行人及各个中介机构按发改委要求编制上报文件
4. 报发改委审核,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回复,发改委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并会签人行确定发行利率(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地方企业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5. 企业债券发行
6. 发行结束后选择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上市
业务网点及联系方式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德意志银行大厦22层,100025 电话:010 5902 6666 传真:010 5902 6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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