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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
产品类别:投资银行类产品 所属银行: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一般金融债、次级债、混合资本债等。发行主体主要包括包括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和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没有强制担保要求,财务公司金融债券则需要提供担保其中,区别于商业银行次级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券主要是用作支持小微企业贷款的用途。
申办条件
商业银行
发行金融债券须具备: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主要有以下规定:
1. 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除应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现有各项监管法规外,其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2. 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3. 对于商业银行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银监会结合其小型微型企业业务发展、贷款质量、专营机构建设、产品及服务创新、战略定位等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于属地监管的商业银行,属地银监局应对其上述情况出具书面意见,作为银监会审批的参考材料
4. 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管部门。
5. 此外,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财务公司
1.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2. 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的合格专业人员。
3. 依法合规经营,符合银监会有关审慎监管的要求。
4. 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请前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主管机关提供财务公司和担保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
5. 申请前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拨备充足。
6. 申请前1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7.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8.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
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申办流程
1.银行股东大会做出发债决议
2.主承销商协调评级机构,律师及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进场进行尽职调查发行人及各个中介机构按证监会要求编制上报文件
3.报银监会审核,颁发批文后报人行备案获得上市批准
4.金融债券发行
5.发行结束后选择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上市
业务网点及联系方式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德意志银行大厦22层,100025 电话:010 5902 6666 传真:010 5902 6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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