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特定结算方式为基础,由我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表内外短期授信业务(不包括短期外汇贷款)按照会计核算科目的设置。主要包括进口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打包贷款、出口信用证下押汇、出口托收项下贷款、出口发票融资等。 (1)进口开证(Import Letter of Credit) 进口信用证是银行应国内进口商的申请,向国外出口商出具的一种付款承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项条款时,向出口商履行付款责任。 (2)进口押汇(Import Bill Advance) 银行在收到信用证或进口代收项下单据时,应进口商要求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3)提货担保(Shipping Guarantee) 当进口货物早于货运单据抵达港口时,银行向进口商出具的、有银行加签的、用于进口商向船公司办理提货手续的书面担保。特别适用于海运航程较短、货物早于单据达到情况。 (4)打包贷款(Packing Loan) 出口地银行为支持出口商按期履行合同、出运交货,向收到合格信用证的出口商提供的用于采购、生产和装运信用证项下货物的专项贷款。打包贷款是一种装船前短期融资,使出口商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办理采购、备料、加工,顺利开展贸易。 (5)出口押汇 企业(信用证受益人)在向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时,银行(议付行)根据企业的申请,凭企业提交的全套单证相符的单据作为质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参照票面金额将款项垫付给企业,然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并向企业收取押汇利息和银行费用并保留追索权的一种短期出口融资业务。 (6)出口商业发票融资(Export Invoice Discount)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是指出口商在T/T或D/A结算方式下,采用赊销(O/A)方式向进口商销售货物,并向我行转让出口应收账款债权的条件下,由我行按照出口商业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出口商有追索权的短期资金融通的融资服务方式。 (7)出口贴现 银行保留追索权地买入已经银行承兑、未到期的远期票据,为出口商提供短期资金融通的业务。 |